年子洲县新农合特殊慢性病补偿规定

第一条特殊慢性病补偿病种

特殊慢性病共有45种:Ⅰ类(共6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服用国产抗排斥药)、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衰竭期、尿毒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Ⅱ类(共3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症。Ⅲ类(共34种):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含脑梗死)、肺心病、冠心病、高血压(2级及以上)、糖尿病(有并发症)、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结核病、慢性肾炎、风湿性心脏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脉管炎、紫癜性肾炎、系统性变应性血管炎、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麻痹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天疱疮、银屑病、致密性骨炎、重症肌无力、中枢性尿崩症、干燥综合症、白塞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克罗恩病、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Ⅳ类(共2种):肝硬化(代偿期)、布氏病。

榆林市新农合信息平台里未审核鉴定的特殊慢性病一录不予受理,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第二条特殊慢性病的申请和鉴定

(一)申请鉴定慢性病需提供近两年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完整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近期确诊的检查报告,以及一寸照片2张、合疗卡、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子洲县合疗办(政务服务中心)申请鉴定。

特殊慢性病有效期为2年。

(二)对有效终止时间为年1月1日前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需提供第二条第一款的医院、医院、医院进行延期鉴定审核。如未及时延期鉴定审核,新农合信息平台自动注销,本年度内的门诊费用无法补偿。

第三条补偿要求。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慢性病患者,实行“直通车”补偿。

(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慢性病患者补偿实行各乡(镇)卫生院审核,县合疗办复核。

(三)特殊慢性病患者,报销时需持本人的陕西信合存折本、合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榆林市新农合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和医院的正规门诊发票原件(发票上必须要有各级医院公章才算有效发票,手写发票、商业发票及药店发票不予补偿),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办理特殊慢性病补偿手续。

(四)本年度非直通车补偿的门诊发票有效日期为:年12月1日至年12月30日。

第四条补偿程序。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通车补偿,每月按时上报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资料。

(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于10月26日至12月25日到所属乡(镇)卫生院报送材料。

(三)外出务工或随亲在外居住的患者,报销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底(阳历)。各乡镇卫生院及时接收材料,按时上报。

第五条补偿比例及补偿封顶线

(一)村卫生室(限药品)80%;一级医疗机构70%;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按55%。

(二)I类疾病年度封顶线累计2万元;II类疾病年度封顶线累计元;III类疾病年度封顶线累计元;IV类疾病年度封顶线累计元。

(三)特殊慢性病患者在本年度住院补偿后达到医院特殊慢性病补偿后达到封顶线的不再给予报销;医院特殊慢性病补偿后未达到封顶线的,我办只报销封顶线的剩余部分。

第六条注意事项

(一)尿毒症门诊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合规费用可按就诊医疗机构等级的住院补偿比例到县合疗办直接补偿,不设起付线,但需提供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花费清单和发票等材料;也可按特殊慢性病办法执行,由患者选择。

(二)不予补偿范围。

1、榆林市新农合补偿办法中规定的不予补偿费用。

2、与所鉴定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