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

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监测作用,

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做好

零售药店销售药品管控工作的通知》,

现就香洲区零售药店药品

销售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继续对《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进行严格管控。各药店需查验购药人员、用药人员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当天核酸检测记录并拍照留存(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次日全天视为有效),并询问购买《目录》药品的顾客是否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嗅觉或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14天内旅居史等,将购药人员及用药人员身份证、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登记上报广东智慧药监系统后,方可销售《目录》内药品,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零售药店网络销售《目录》内药品的要求与线下管控要求保持一致。

零售药店对进店人员实施“三查验”(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粤康码及行程码)。老年人、视力听力残障人士、没有智能手机等无法使用扫码的特殊人群,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登记,并同时登记同住人员联系方式。对港澳人士等因无内地手机号码导致行程码无法显示的,免予提供行程码。

零售药店不得向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顾客销售药品,应当指引有可疑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见附件),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发现“红码”、可疑购药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属地防控指挥办(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门口)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名单、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等疫情防控告示,每日更新中高风险地区、本土病例地级市等涉疫地区名单,商超内的药店还应当张贴商超管理机构联系方式,所有防控告示应当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上述管控要求

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编辑:郭君

初审:杨莹

复审:王彪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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